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向深圳市华美置业有限公司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深圳市华*置业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圳市华*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3007****6533)我局拟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深圳嘉里中心2803B室)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开发的**假日大厦自2006年7月起共取得房产销售收入201,238,622.90 元。2022年7月你公司经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蛇口税务局通知申报土地增值税而拒不申报,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25,496,850.89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税务文书、公告送达记录、征管系统资料、从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蛇口税务局调取的清算资料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的行为定性偷税,拟对你公司处少缴的土地增值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748,425.45元。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 元(含 10000 元) 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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